L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杨巽律师为其辩解获法院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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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在承受当事人托付之后,当即前往办案单位递送托付手续并展开会晤作业,客观公正地剖析了案子状况。一起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子存在的问题做交流,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子的观念和观念。
L某对案发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考虑到其到案后照实供述,认罪认罚,家族代为超量退赃并获得被害人体谅,其社会危险性比较小,系初犯,结合类案处理状况,契合“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之规则。
请求取保候审的权力贯穿刑事案子各个阶段,仅仅不同阶段取保成功的概率不同,作为辩解人应该不抛弃为当事人争夺取保的时机,尽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